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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工傷延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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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工傷延時申報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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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申報工傷怎麼辦


由於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給予賠償。 綜上,如果發生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

那麼在認定部門作出了認定結果之後,自己也無法判斷此時的結果是否準確,也就不能很好的維護自身利益。畢竟當事人可以對工傷認定結果表示不服,但首先肯定還是要當事人覺得這樣的認定結果是有問題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