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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怎麼處理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閱讀(3.36W)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巨集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給予賠償。

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