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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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