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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東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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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男方地區,進入夏季之後,環境溫度是比較高的,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對人體的損傷是比較大的,山東省也地處南方地區,為了使得本地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制定了山東高溫補貼政策,該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2021年山東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山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東省高溫補貼參照該標準執行

二、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規定: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那些在山東省上班的職員,若是自室外工作的,可以受受領的高溫費為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不等,室內的受領標準則為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只要滿足受領條件,沒有都可以領取相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