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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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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是一種保管合同,合同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當事人簽訂合同就代表了其享有一定的權利,當然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在倉儲合同中,有保管方還有存貨方。

首先我們來介紹一下保管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管方有向存貨方收取貨款的權利:

倉儲合同一般是有償的合同,所以存貨方請求保管方為其保管貨物,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

2.同時保管方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完整的儲存好貨物是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倉庫配備的裝置出現問題,包保管方必須進行維修,以保證倉庫可以正常的使用。在貨物入庫之前,保管方應該先做好驗收等準備工作,並辦妥各種手續,對於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話,需要事先了解具體的物質,確認自己有沒有儲存的條件,按照規定進行妥善保管。如果保管方需要負責對貨物的運輸的話,保管方應當派有關的工作人員,妥善進行運輸。存貨方交付給保管方的貨物保管方除了應該盡妥善保管的義務以外,不得隨意拆封或者是使用存貨方的貨物,否則可能侵犯他人的所有權。

關於存貨方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存貨方有權要求保管方妥善的儲存自己的貨物,也有權向保管方要求提取自己的貨物。

同時存貨方需要遵守以下的義務:

1.首先,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支付倉儲保管費,要求他人幫自己保管東西,就需要支付相應的報酬。

2.如果存貨方儲存的是危險化學品的話,還需要提供資料說明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等等,避免危險的發生。

3.存貨方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包裝自己的貨物。

4.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等都應該符合合同約定。

5.如果是由於存貨方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入庫的話,存貨方需要進行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