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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年假不休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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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和勞動法法律的規定合法享受帶薪的假期,用人單位也必須保證勞動者有享受年假的權利。而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遇見勞動者未休帶薪年假的情況。那麼,我國年假不休補償的規定有哪些?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我國年假不休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年假不休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年休假工資報酬,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違約、違法行為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按照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天數,以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鑑於前述法律規定,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

為此,建議人事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有基本的證據意識,在安排勞動者休假時,如果勞動者提出不休,應當保留勞動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書面證據,如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實際上等於放棄,有了該證據,員工辭職後,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將得不到支援。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勞動者書面提出的是“暫不休假”≠放棄年休假,用人單位如果批准其申請,實際上等於同意調整休假時間,員工辭職後,以未休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則企業不能拒絕。

總的來說,我國的勞動法和合同法嚴格地保障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在職職工年假未休,職工所在的公司企業應當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獎勵;假若所在公司企業未給予補償,職工有權利主動提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