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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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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僱傭關係時,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被僱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取經濟補償。那麼在我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這就需要我們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講解。

一、在我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哪些

在我國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有以下幾點: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給自己一份保障,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用來約束勞動者的一份協議,起作用相輔相成。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明白其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僅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用人單位的負責。以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規定就做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