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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減免滯納金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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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減免滯納金規定有哪些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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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滯納金減免

 補救措施,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由原先的對抗改為配合,主動履行相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以上就是行政強制法滯納金減免 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