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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長病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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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長病假規定是什麼?

一、公務員病假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長病假規定並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公務員法》只對公務員的休假情況進行了規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二、公務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需要明確的是,公務員在在病假方面雖然不會有很多的限制來要求公務員有多少天的假期,但是如果公務員正常需要假期時也是可以根據其年限來請求假期的,當事人生病後是可以根據實際來向單位來請假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