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