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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書寫的遺囑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自書遺囑,二是代書遺囑。

房屋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一、自書遺囑有以下要求:

(1)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二、代書遺囑有以下要求: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