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同居律師解答>

解除同居關係糾紛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7.01K)
解除同居關係糾紛

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家庭事務法律專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如何處理

歷來人民法院受理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按以下幾種辦法處理:
1、1986年3月15日之前,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按事實婚姻關係處理;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按事實婚姻關係處理;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5、2004年4月1日以後,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案件,因其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保護合法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