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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中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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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中的認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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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沒領證,同居析產中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同居析產,簡單地講,就是同居的人,將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1、處理依據:同居關係析產在按照《婚姻法》粗線條處理的同時,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法律保護模式:同居關係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3、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訴的複合條件:同居析產時,被告請求返還彩金或者贈與物等,則被告之請求構成反訴。對這種獨立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不是必須。如果被告拒絕預付反訴費的,則應視為撤回反訴請求。
以上是對同居析產中的認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