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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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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男女在結束同居關係的時候,通常會對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我們稱之為同居關係析產。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往往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接下來,本站就同居關係析產糾紛的問題為您做詳細分析。

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一種,是一種基於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關係。實踐中可以形成同居關係的情形多、範圍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甚至朋友、同學都可以形成同居關係,但這種情況不很常見,同時和處理一男一女同居關係的方式沒有區別。我在此著重說明的是一男一女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即狹義的同居關係,這種同居關係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特徵。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此,產生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性質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該處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司法實踐中,同婚姻案件相同,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上4種情況的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要強調的是遺囑或贈與確定一方受領的,要存留證據。

要界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個要素就是雙方的同居時間,只有確定了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對於認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才具有可操作性。對於雙方不存在同居期間爭議的,當然沒有可以討論的,但雙方對時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況,要有明確的證據鏈予以證明才可以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在此,可以證明同居期間的證據有:

1、子女出生日期;

2、對外的各種協議書(例如股權轉讓);

3、鄰居的證人證言;

4、本人的談話錄音等等。

在其他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第11條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12條規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在你遇到相關的析產糾紛時,最好是尋求律師的幫助。實踐證明,在律師的幫助下,當事人能夠贏取更多的利益。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