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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怎麼起訴離婚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1.8W)

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原則上講,在女方生產後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但如果女方想要離婚,則不受這種限制。起訴時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子女的醫學出生證明等相關材料和民事起訴狀,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

哺乳期怎麼起訴離婚

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並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所以,想要離婚,除非男方也願意離婚,否則女方應圍繞上述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做好舉證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