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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孩子改名字需要哪些程式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7.62K)

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稽核批准後,辦理變更。只要有合理的更改姓名的理由,並能提供相應的資料的,都可以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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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