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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生效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5.94K)

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協議應擔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合意即為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生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約定。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仍以共同財產清償。

4.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房產的協議,如果進行了公證,該協議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