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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前需辦理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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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施工前需辦理的手續

工程施工前需辦理的手續

1、建設單位向當地發改部門提交專案立項的申請報告;

2、發改部門出具專案立項的批覆;

3、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搞專案的勘察(簽訂勘察合同);

4、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搞專案的初步設計(簽訂設計合同);

5、初設批覆,然後搞正式設計;

6、施工圖審查手續(簽訂審查合同);

7、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單位(建設局或規劃局)辦理專案規劃手續;

8、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單位辦理專案監督手續;

9、建設單位向當地消防管理單位辦理消防審查手續;

10、建設單位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進行施工單位招投標工作,確定施工企業;

11、辦理安全條件備案手續(施工單位);

12、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

13、委託工程實驗檢測單位;

14、開工建設。

二、工程承包的基本規則

1、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訂立合同。這是通行的規則,所採用的應是書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示經濟利益關係,訂立合同時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體現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2、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應當認真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當然也保證雙方的權利;如果不履行合同,違約的一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建築法中所以專門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就是針對當前在建築活動中違約現象普遍,應當以法律手段促使雙方都恪守信用,重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