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前需辦理的手續
1、建設單位向當地發改部門提交專案立項的申請報告;
2、發改部門出具專案立項的批覆;
3、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搞專案的勘察(簽訂勘察合同);
4、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搞專案的初步設計(簽訂設計合同);
5、初設批覆,然後搞正式設計;
6、施工圖審查手續(簽訂審查合同);
7、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單位(建設局或規劃局)辦理專案規劃手續;
8、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單位辦理專案監督手續;
9、建設單位向當地消防管理單位辦理消防審查手續;
10、建設單位委託招投標代理機構進行施工單位招投標工作,確定施工企業;
11、辦理安全條件備案手續(施工單位);
12、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
13、委託工程實驗檢測單位;
14、開工建設。
二、工程承包的基本規則
1、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訂立合同。這是通行的規則,所採用的應是書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示經濟利益關係,訂立合同時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體現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2、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應當認真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各自的義務,當然也保證雙方的權利;如果不履行合同,違約的一方則承擔違約責任。建築法中所以專門對違約責任作出規定,就是針對當前在建築活動中違約現象普遍,應當以法律手段促使雙方都恪守信用,重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