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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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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很多工程都是需要委託他人來進行建設的。將工程委託給他人。建設的話肯定會涉及到一個安全問題,在這個工程完成之後會進行一個關於安全的驗收活動。同時,國家關於工程建設有規定。那麼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建設是指為了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進行的有組織、有目的的投資興建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即建造、購置和安裝固定資產的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絡的其他工作。

工程建設是指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等工程專案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資產的基本生產過程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建設工作總稱。

(1)建築工程包括礦山、鐵路、隧道、橋樑、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運動場、房屋(如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和住宅)等工程。

(2)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包括電力、通訊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裝置、裝置的安裝工程。

(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環境質量要求,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的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

(4)其他工程建設工作包括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投資決策活動以及徵用土地、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這些工作是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

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程建設,他是為了提高社會國家發展經濟的一種經濟型別的活動,並且他是有組織的。其次,小編給大家在這裡介紹的是剛工程建設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具體內容。如果大家還有不懂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