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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關於施工合同備案的新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7W)

一、住建部關於施工合同備案的新規定有哪些

住建部關於施工合同備案的新規定有哪些

1、取消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建設工程合同,不再需要報專案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取消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備案,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檔案,不再報專案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刪除部分檔案中“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相關法律檔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住建部)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檔案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專案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國家對建設工程專案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專案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最新的法律規定了施工合同已經不再需要向住建部進行報備,並且合併了一部分檔案,有效的簡化了建築專案的申請。讓建築的投資人能夠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儘快的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節省了大量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