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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23W)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根據《建築法》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二)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