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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1、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什麼

2、在都市計畫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4、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5、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6、建設單位已委託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專案經理已確定;

7、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8、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9、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