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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3.1W)

一、綠化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綠化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綠化施工合同違約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是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指的是當事人不能夠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合同要負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違約責任的確立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基礎的。違約責任的形式大概有三種,分別為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二、違約行為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三、免責事由的條件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等行為。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的種類比較多,所以籤合同的時候,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在實踐中,簽訂合同之前為了規定對方違約導致自己的損失風險,一般都會在合同裡設定懲罰性條款,可以是賠償定金,也可以是賠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