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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 怎麼選不吃虧?

補償標準 閱讀(3.19W)

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怎麼選不吃虧?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怎麼選不吃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有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而怎樣選擇不會吃虧要依據具體的情形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遺產房屋拆遷安置房怎樣作價

第30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例》將於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將拆遷補償的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進一步規範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明確管理程式;充實和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等價

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樣規定,是與原先以實物安置使用人為主的情況相適應的。

但是,對於房屋所有人來說,作價補償的金額往往不足以在市場上購買相應的房屋。新修改的《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根據上述規定,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都要考慮到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可見,按照新的規定,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此外,新修改的《條例》在確定了新的補償標準的同時,取消了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的拆遷補償我國是專門制定出了不同的補償方式,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讓補拆遷者選擇一個合適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當被拆遷者在選擇的時候就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形來作定奪,只要是合法的,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