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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09W)

一、一般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一般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哪些

施工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有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為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以下是對於違約責任的相關解釋:

1、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援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2、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裝置、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於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3、支付違約金

一方違約時,可能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適用約定的違約金。

二、工程合同支付款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援。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雙方是否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硬性規定,雙方可通過平等協商來決定是否約定違約金及其數額與計算方法。

《民法典》分則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一章中,也沒有把違約金作為建設工程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備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也沒有規定。因此,在工程施工合同當中,違約金條款仍然屬於協商條款,應適用《民法典》法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工程合同支付款違約金的規定有如果一方有延遲支付相關款項的行為的話,那麼需要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相關的違約金。同時如果工程合同無效了,但是工程已經竣工並且驗收成功的話,相關當事人依舊需要支付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