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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5.37K)

施工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下:
1、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毀約;
2、承包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3、發包人不履行相應義務,催告後仍不履行的;
4、由於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施工合同解除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