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建築合同應符合下列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談判,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結合合同實施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進行周密、充分的準備,按照"締約過失責任原則"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成包括專案經理的談判小組。
(3)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談判。
(5)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並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