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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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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進行備案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二、施工合同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三、施工合同的應付款時間怎麼規定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施工合同不需要進行備案,施工合同的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情況包括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的情況,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的情況等,施工合同的應付款時間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