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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價格調整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8.73K)

政府根據許可權和市場現狀,給出的強制性的價格範圍。政府指導價是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許可權,通過規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護價等,指導企業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工程材料價格調整幅度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