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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是由誰備案的?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37W)

一、建築施工合同是由誰備案的?

建築施工合同是由誰備案的?

建設施工合同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檔案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專案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稽核同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二、建設施工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備案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備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標人中標時就已成立。法律並未規定需經登記備案才生效。

這條規定是國家政府管理部門為了嚴格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而採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設立這種備案制度,並不是中標合同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確定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因此自合同中標時即成立並生效,雙方均享有合同權利,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如發包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擅自再發包給其他建築公司,屬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施工合同是否備案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備案也不是效力性的強制規定。但是就合同標的發生糾紛時,不能按照此合同的條款解決問題。備案合同中的標的是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