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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被發現醉駕需要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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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被發現醉駕需要逮捕嗎?

國家規定的法律中對於醉駕有嚴格的要求,如駕駛員一旦被發現醉駕,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也要被罰款或者吊銷駕駛證。可是如若駕駛員醉駕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交通事故,那麼警察局是否需要對醉駕駕駛員進行逮捕呢?那麼我們今天就來看看駕駛員被發現醉駕需要逮捕嗎?

1、醉酒駕駛,一律不會被逮捕嗎?

原則上是這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逮捕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駕駛,通常不會被逮捕。

實踐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69條、75條,《兩高一部意見》第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確需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的,可以依法採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公安部意見》第10條)

2、醉酒駕駛,一律會被判拘役嗎?

不是的。

雖然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但是,如同前述,《刑法》第13條同時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實踐中,從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入手,以“定性 定量”的方式明確以下區分原則:

一是對於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於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二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於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後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三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3、如果醉酒駕駛沒被判處拘役實刑,豈不是處罰比行政處罰還輕?

不是的,除非相關辦案機關違法。

《公安部意見》第11條規定:

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要及時瞭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後,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我們可以從上面的內容看出駕駛員被發現醉駕需要逮捕嗎?原則上是不會被逮捕的,但是公安在實際情況下會根據案件情況對駕駛員進行拘留或取保候審,但是如果沒人繳納罰金或駕駛員拒絕承認罪行,是可以進行逮捕的。酒駕實在太危險,還希望各位駕駛員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