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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哪家有權審理?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2.29W)

建設工程糾紛哪家有權審理?

一、建設工程糾紛哪家有權審理?

建設工程糾紛當地的人民法院有權利審理。《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結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該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具體表現為發包人怠於履行結算義務的違約行為成立之時,因此,確認結算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考察雙方當事人關於結算義務履行期限之具體約定。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後,發包人怠於履行該結算義務時,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其訴訟請求的時效期間起算點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當事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檔案,發包人在接到結算檔案的合約定期限內予以稽核並作出答覆的,發包人應當在該期限內確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結算結果,表示不同意的,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答覆,則答覆期限屆滿可認定其怠於履行結算義務,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發包人在僅約定期限內答覆不同意結算結果的,但怠於與承包人進行協商,重新進行結算的,視為其怠於履行配合結算義務,承包人請求結算的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於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承包人依據該司法解釋,即可向發包人請求結算已完工程的相應工程款,並依照結算結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請求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請求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上述的意見,及時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價款結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張結算的材料,否則在訴訟中,如果對方不承認施工企業曾主張結算,則施工企業將處於不利地位。

工程結算糾紛自對方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即超過訴訟時效,但是在此期間只要持續主張,就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同時此糾紛也適用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建設工程是很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一旦發生了,那麼必然要通過一些方式來予以解決,通常狀況之下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如果說協商沒有辦法解決的,也可以通過訴訟來處理,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要注重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