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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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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城市在建設的時候是需要有人來實施的,一般是由施工單位來進行建設工程。但是最後需要對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和評定,只有合格的質量才能保證不會輕易出現意外。但是有時也會出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那麼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凡隱瞞事故、因質量事故受到業主書面批評或受到社會媒體、行業、政府的通報批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將按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加重處罰。

1、當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由事故單位(專案部)根據相關單位的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實體建築進行返工處理並達到要求為止。

2、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還應遵循有關行業、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按工程質量事故的性質確定處理許可權,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調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二、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者的劃分

在事故責任分析時,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責任人;

1、主要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的人;

2、次要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責任的人;

3、主要領導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管理者;

4、次要領導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管理者。

三、工程質量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物件時,應做出標識,繪製現場平面簡圖並做好書面記錄,妥善儲存事故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並拍照或錄影;凡影響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質量事故,未經處理前應做出隔離標識,並不得繼續施工,以免事故進一步擴大。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建設工程以後是要投入使用的,所以工程的質量一定要有保障。否則就可能會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受傷或是財產的損失。就需要對事故進行有效的處理,要調查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