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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定義是什麼?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52W)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吃穿住行”中的“住”“行”兩方面都離不開建築行業的工程質量的保證,對於質量的保證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都進行了明確的標準要求及違反的處罰措施,但事故的發生不可避免,需要了解過我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定義及分類標準是什麼:

我國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定義是什麼?

一、定義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諮詢、施工、材料、裝置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執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二、分類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佈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同時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佈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1989年9月30日釋出);.《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釋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釋出)等7個部令;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上文對於我國工程質量的重要性及與日常生活的密切關聯性進行了介紹,需要了解我國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定義以及相關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人界定、分類標準及不同的處理措施,以便在生活中遇到時可以理智分析利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