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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是由哪個部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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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是由哪個部門出具的

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是由哪個部門出具的

《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應由質檢部門出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2、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設完畢;

3、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4、拆遷補償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5、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6、其他。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買過房子的小夥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質量對於每個人都在至關重要的。在房子建設完畢之後會有專門的人會對房子的質量進行檢驗,如果是比較合格的才會驗收,不合格不能驗收,那麼由這項權力的,不是業主,也不是別人只能是質檢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