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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43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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