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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期重新起算時間是什麼?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1.61W)

對於工程質量的管理和監督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非常重視,因為在實踐中我國也出現過工程質量出現了問題,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以及巨大的經濟損失,堅持對於工程質量得保障是至關重要的,那工程質保期重新起算時間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工程質保期重新起算時間是什麼?

一、工程質保期重新起算時間是什麼?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的確定,是指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各方簽署竣工驗收文字的日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在這種情況下保修期自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

二、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慮到各類建築工程的不同情況,《建築法》對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對最低保修期限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建築法》第62條對確定建築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確定建築物保修的具體期限,應當遵循第62條規定的原則,即:

(一)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按照《建築法》第60條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二)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過短。否則,使用者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使用者的利益。

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專案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同時,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一般在工程建設過程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工程管理條例來進行建造,並且在建造的每一個環節之中都要進行嚴格的監察和驗收,並且工程質保期需要嚴格的進行把控,確保工程質量。在任何環節不會出現任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