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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責任

工程糾紛案例 閱讀(2.01W)
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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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價款要支付利息


從法理上講,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應當自工程欠款發生時起算,但由於建設工程是按形象進度付款的,許多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款欠款發生之日,因此,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認識不一,掌握的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從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起算,有的從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起算,還有的從終審判決確定工程價款給付之日起算,為了統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付時間,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時間點即為應付工程款的時間,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這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況,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分為三種情況。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一方交付商品,對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了促使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當事人因結算糾紛起訴到法院,承包人起訴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

工程價款的數額一般都是比較大的,而工程價款的拖欠糾紛在建築工程行業中也是比較常見的,且有不少債權方的企業無法成功追回所有的工程欠款。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情況,要及時向債權債務律師諮詢詳細的解決辦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工程價款的追收,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