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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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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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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工程掛靠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工程掛靠的法律後果有:
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等。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許可人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二項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