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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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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糾紛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專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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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退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程式是怎樣的,如何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這是建築工程公司和居民共同關心的問題。工程質量保證金順利退還,有利於建築工程公司順利開展下一步工作,同時也能儘快的得到居民的反饋,提高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對於居民和監管部門而言而言,這是個保證建築質量的途徑,可以督促監管建築公司更好的考慮居民利益,而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程式是怎樣的,下面為您詳細解答。


  為做好清理規範和退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

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

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三、按時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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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保證金,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可行的辦法,於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對保留的保證金,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築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四、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五、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

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六、規範保證金管理制度。

對保留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對取消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範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在清理規範保證金的同時,要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築業企業的新機制。


  七、嚴禁新設保證金專案。

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專案。要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資訊公開,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定期公佈查處結果,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強化監督檢查,積極穩妥推進,切實將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要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並於2017年1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密切跟蹤進展,加強統籌協調,對不按要求清理規範、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並及時將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

以建築公司為例,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這種情況的處理是:保修與質保金並沒有必然的關係,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從工程款中扣留)質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雙方約定,與法律關於保修期的規定並不衝突。如果合同只約定保修按國家規定,沒有約定質保金,則隨時可以要求發包方支付。當然還得具體分析合同內容。

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地產行業的興起,大大小小的建築公司也如雨後 春筍般崛起,工程質量的好壞需要居民和監督部門共同參與。規範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程式有利於建築工程工作的開展,也有利於保障居民的利益。因此,對於新興建築工程公司和民眾而言,瞭解其程式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