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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律的規定離婚後監護人是誰?

子女撫養 閱讀(3.23W)

我法律的規定離婚後監護人是誰?

離婚的時候不僅僅需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具體的狀況,還需要考慮到未成年的子女的一些日後健康發展,這些因素都是需要在離婚協議當中約定清楚的,當然如果存在著未成年人子女的話,很多人想知道,我法律的規定離婚後監護人是誰?

一、我法律的規定離婚後監護人是誰?

夫妻離異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

二、法定監護人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做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首先小編在這裡給大家介紹了,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包括哪些,其次就是即使是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了,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仍然是父母,這個事實是改變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