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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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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因生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再婚而形成的關係。生父或生母的配偶即為繼母或繼父。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婚姻而形成的一種親屬關係。他們之間有兩種情況;

(1)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如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未與繼母(父)共同生活,而是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他們撫養教育,繼母(父)並未分擔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形成了婚條關係,是因生母(父)與繼父(母)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

(2)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子女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卻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如在校就讀)而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或雖未共同生活,但由繼父(母)負擔其生活費、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在親屬關係上,除屬於姻親外還屬於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

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無撫養關係,決定了各自在法律上所產生的後果也不同。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愛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只有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才與親生父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法字9號對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批覆,“直至其成年參加工作,儘管繼母與其生父或繼父與其生母離婚,但繼子女與繼父母已形成撫養關係不能消滅,因此繼子女對已離婚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盡贍養義務。

撫養關係的確立,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環節操作,因為程式上會有不少的限定,因此自己需要諮詢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的處理在實際的生活中有著感情上的糾紛,只要有關的當事人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操作就可以有效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