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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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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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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繼父母子女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話,那麼繼子女日後也是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那麼實踐中,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主要都包括了哪些情形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定義,根據實踐,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

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而只是一種姻親關係。

二、有扶養關係繼子女的判斷標準是啥

1、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

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二是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當然,在撫養事實的認定方面,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認識還不統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2、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事實要持續一定時間。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係。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係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重組家庭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情況下繼子女只能對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如果其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話,那麼也是可以適當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不過在繼承遺產之前,要先搞清楚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主要都包括了哪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