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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42W)

在夫妻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是一種常見的情形。那麼,2015年最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2021年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義務。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需具備以下情形條件之一: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一方,應對出現應予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在撫養條件未出現重大變化時,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訴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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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孩子撫養關係的注意事項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方式。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子女撫養關係變更的原則。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要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蒐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3)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另外,在實踐中,我們還應當對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和蒐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等問題加以注意。如果您變更子女撫養權關係還有其他問題,請您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