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法律 閱讀(2.31W)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什麼條件成為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界定“有扶養關係”的意義
  依據上面法條之規定,如果能夠認定為“有扶養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繼父母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就能夠依法享有法定繼承的法定權利,從而幫助有這種特定關係的親屬之間依法實現其應得的巨大經濟利益。同時,準確界定“有扶養關係”也有利於維護這種特定親屬之間互助、互愛、互養、互利的良性社會迴圈。
  三、扶養的定義
  狹義的扶養,是指平輩之間在物質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它包括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和兄、姐與弟、妹之間的互相扶養。《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法第29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廣義的扶養,還包括撫養、贍養的涵義。如《刑法》第261條對於遺棄罪作了這樣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處的扶養,就同時涵蓋了撫養和贍養之義。
  繼承法中有關“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中“扶養”的含義當作廣義解釋,即包括撫養和贍養。也就是說,繼父母事實上撫養了未成年的繼子女,成年繼子女贍養了老年繼父母,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扶養未成年的繼弟、繼妹,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無力扶養的情況下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兄、繼姐,均可以認為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
以上是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