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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子女撫養 閱讀(2.62W)

同居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男女同居建立的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關係,即非法同居關係,此時如果男女分手的話,那麼在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也是要作出分割的。到底同居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呢?事關當事人利益,一定要引起重視。

一、同居財產的分割是怎樣進行的

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

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第三、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二、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

(1)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援。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是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將它與合法婚姻關係一樣對待。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同居財產的分割是如何操作的吧,首先還是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分割,原則上哪方的財產就認定歸該方所有,但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的話,則就按照共同共有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