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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3.2W)

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由於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蕩然無存,所以很多人會將自己的這種情緒全部都爆發在孩子身上。離婚之後實質上擁有孩子撫養權的這一方直接拒絕讓另一方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並且違法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民法典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關於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了的以下內容:

1、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3、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

4、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5、探望的方式。

6、探望的時間。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探望權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正常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受民法典保護的,除非另一方有著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因素,法院才會強制對探視權進行終止。但是如果在正常情況下,不讓探視孩子的話,並不利於孩子的正常成長,而且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干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