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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申訴時效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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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申訴時效如何計算

交通肇事申訴時效如何計算?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4、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6、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程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1,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2,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一般情況下,像走普通程式的訴訟庭判應該在六個月之內結束,假如是有意外狀況不能出庭的,需要延長訴訟的時間則需要經過人民法院院長的批准才可以。當然在普通審判結束後,倘若原告或被告對法院宣判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進一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