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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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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侵權的規定是:被監護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意定監護人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所謂意定監護人,主要是指按照自己的意識為自己提前選定監護人的情況。關於意定監護人使用的主體,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識到自己有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喪失,或者是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這個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和他的近親屬或者是其他願意擔任其監護人的個人和組織,來事先協商溝通確定,並且以書面的形式為自己提前確定監護人。

關於一定監護人的規定主要是用的前提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則不能來提前為自己選定意向監護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法律作用就可以是其相關的議定監護人承擔起被監護人的相關監護作用。一般來說,意定監護人可以在其失能之後,對其的相關財產進行處理。但是涉及到相關意定監護人的協議,一般來說最好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才會產生最大法律效力,此時我們要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