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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家事糾紛 閱讀(2.24W)

一、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意定監護監督人,是指由法院選任、就監護人對監護事務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法院報告之人。

意定被監護人應當是年滿十八週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意定監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監護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意定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是與其關係密切的其他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撤換

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三、終止情形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四、監護人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是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是不能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進行負責的,所以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此類人群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要有監護人進行監管和保護,如果監護人在監護的過程中不履行監管義務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的。